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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一房两卖引发连环官司
   来源:焦点房地产网     发布时间:2009-3-10    
     2004年2月15日,庄先生买下胡女士在荣滨大厦的一套公寓,合同面积147.80平方米,总房价款为56.7万元。当天,庄先生与胡女士的委托人胡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书》。2月24日,庄先生交了定金后,胡某将钥匙交给了庄。 


  事实上,早在2004年1月25日,胡女士已将该公寓卖给曾先生,总房价款为53万元。曾先生在签订合同后交付定金1万元,一个月内又付了5万元房款,余款待房屋交付后办理按揭贷款时付清。只等胡女士取得房产证后,曾先生就可以入住房屋。2005年1月,胡女士取得房产证,曾先生要求胡女士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可胡女士还是以各种理由拖延。因此,曾先生将胡女士告上法庭。 


  回到庄先生这边。交房几月后,厦门房价全面上涨。据庄先生说,胡女士多次试图悔约,多次带其他中介看房,同时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操作转卖,后被他阻止。2005年4月,他应胡女士之约,同意增加支付3.5万元房款,双方又签订了房产交易补充协议。由于房价不断上涨,胡女士对增加3.5万元又不满足,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协议进行过户,虽经他多次主动协调劝导,但胡女士没有履约诚意。 


  今年1月,庄先生也将胡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他与胡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目前,法院正在审理此案。 


  提醒 


  尽管这连环官司还未尘埃落定,承办法官还不好评说;但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界权威人士。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在二手房交易中,因房价大幅上涨,定金或违约金与上涨的房价相比微不足道,卖方在巨额差价面前宁愿以丧失诚信和承担违约金为代价予以反悔。二手房交易中,买方交了定金,拿到钥匙,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只有登记过户了,交易才算完成。此案中,如果庄先生有及时过户的意识,就可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现在庄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那就要证明另一购房者是恶意的,而要取得这样的证据是很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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