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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顶漏水 居民意外摔伤起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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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津报网
发布时间:2008-2-29 |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房管站及楼上住户各承担三分之一责任 本报讯 (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徐德利)楼上住户在居室内洗衣服,洒出的水通过楼板漏到楼下住户家地上,而楼下住户刚巧踩在水渍上,摔倒受伤。两家邻居
由此对簿公堂,由于房屋系公产,相关房管站也因未尽修缮义务被列为被告。日前,河西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被告房管站及楼上住户各承担三分之一责任,分别赔偿楼下住户误工费、医疗费等1300余元。
家住本市河西区的刘某与汪某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据刘某称,其居住的房屋系公产房,去年7月,曾因屋顶漏水向相关房管站进行报修,但未能修缮。同年10月23日20时许,楼上邻居汪某在家洗衣服时将水洒在地上并通过楼板漏到刘某家地上,刘某踩到水后摔倒,造成左眼钝挫伤、睑皮肤裂伤。事发后,刘某到医院缝合伤口,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造成误工损失2000余元。刘某认为,其所受损失与汪某及房管站均有关联,于是将二者告上法庭。法庭上,被告房管站辩称,刘某与汪某所租住的房屋是老房子,居室没有防水,加上自然损耗,不可能滴水不漏。刘某报修后,房管站立即派人进行了处理。汪某不该在居室内用水,造成漏水是汪某用水不当,不应由房管站承担责任。被告汪某则称,其居住的伙单厕所较小,只能在居室洗衣服,难免会弄到地上些水,房子要是不漏就不会发生此事,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汪某在居室内用水,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将水洒漏在与原告共用的楼板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被告房管站系原、被告租住房屋的出租方,对出租的房屋负有修缮、维护的义务,但其未尽到维修的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因其疏忽大意踩到水后致伤,对其损失亦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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